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58条、 123条对网吧、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做了新的法律规定,而在此之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21条、 31条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 23条、 48条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规定。我的问题是,在执法实践中,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于网吧、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应直接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处罚,而不能再依据原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请问胡教授如何看待这种观点并能给出解释,谢谢!
【回信】
关于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歌舞娱乐场以及对网吧、歌舞娱乐场违反此规定的处罚,《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都作出了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 2020)第 58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 123条又规定: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022)第 21条规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 31条又规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020)第 23条规定: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 48条又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万元的,并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个月至 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如果网吧、歌舞娱乐场违反上述规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歌舞娱乐场,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是一种违法竞合行为。对于这种行为的处罚,应当服从《行政处罚法》( 2021)第 29条第二句的规定。它规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这里确立了 “择重择一 ”原则,即当有多个罚款规定时,执法机关只能按照罚款数额高的罚款一次,不得作两次以上的罚款。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 “择重择一 ”原则只适用 “罚款 ”,不适用其他处罚手段。据此,如果执法机关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处罚,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或者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之间,只能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但这不影响同时进行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的处罚。但是,如果发生下位法与上位法抵触之情形,应当优先适用上位法。好在本案没有发生这一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