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制度,又叫法官人身制度,是指关于法官的任职资格、选任方式、任职期限、物质待遇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它是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作为审判制度的具体操作者,总是与一国的审判制度的总体框架相适应的,不同的审判结构框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决定着法官的地位和角色。现简要看下美国的法官制度。
一、法官的遴选制度
(一)法官的任职资格。
法官的任职资格包括选任资格和晋升资格。在美国,任命法官的资格限制——职业或法律经验方面的要求很少。宪法或法律都没有规定担任联邦司法职位的要件,除了地区法院的法官必须是美国公民及所在地区的居民之外。虽然法律无明文规定,不过在实践中还是遵循了一定的习惯的。在司法实践中,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法官分别适用不同的任职资格标准。
在州法院体系,法官的资格条件低于联邦法院。只有22个州要求一个人在获得法官职位前必须从事过若干年的法律事务,从3年到10年不等,这种要求相对英国、德国、法国等是相当低的。许多州根本没有法定的资格限制,尽管一个人若不具备任何这类条件不太可能获得司法职位,在法官是选举的州,一个完全不具备条件的人要成为法官是不可能的。例如,可能由于地处农村,不少当选的法官没有法律背景,也没有当过律师,任职资格比联邦法院法官的任职资格要宽松得多。
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初任法官职务不受法院级别的限制。这是美国法官遴选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一项研究表明接近三分之一的州最高法院法官在任职前没有当过法官。
此外,要知道,在美国,获得任命的法官大都是某一主要政党的追随者或支持者。大约三分之一的州最高法院的法官在成为法官之前担任过公选的职位,或许一半以上的州法官在被任命为法官时都是积极地政治活动家,被任命的法官与任命他的政府官员来自同一政党,很少有例外。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先前的100位法官中,有90位与任命他们的总统来自同一政党。
就晋升资格来说,很少有下级法院法官升迁为高级法院法官的事情,现在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中曾任上诉法官的不足一半,大部分是学者或者知名律师。
(二)法官的选任方式、任职年限
在法官的遴选程序方面,联邦与州之间、部分州之间存在差异。
联邦法院系统的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地区法院三级法院的法官,由总统提名,经由参议院批准,由总统任命。也即行政任命方式。美国总统选任法官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