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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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财富传承法律实务

主讲老师:霍明亮
发布时间:2021-09-06 15:31:54
课程详情:

主要内容:

一、 财产继承与财富传承的含义与区别

1、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二者的区别,我们首先对二词含义进行解读:

1.1继承:法律意义上的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法律或遵照遗嘱接受死者(被继承人)财产

1.2传承:传递,接续,承接。这里指更替继承,代代相传,永续发展

1.3财产: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具有金钱价值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总称。

1.4财富:财产以及具有价值且可以创造出财产的力量的总称。

通过对以上词语的解读,大家已经可以明显看出二者的本质区别。财产继承只是简单的由继承人获得被继承人所创造的物质财产而已,只系单代(一代)相传。而财富传承是将被继承人所努力创造的物质财产以及其创造财富的能力(动力源泉)世代相传、永续发展,使家庭财产成为家族财富,突破“富不过三代”的命运。

大家作为成功人士,都欲通过一代人的拼搏与努力,使整个家族都能够过上富足的生活,且能够代代相传、永续发展,真正实现财富的传承。应通过什么方式得以实现这一目的呢?这其中涉及那些法律问题呢?今天我们就围绕这一问题来做以简单讲解。

(当然,通过短短一个小时的时间不可能将其中所有问题讲透彻,今天主要的任务是帮助大家现有一个概念和框架,今后有有机会我们再针对细节问题,详细讲解。)

二、 继承法律常识

首先我们还是先就常见的传统继承法律问题进行讲解

1. 继承的开始

实务操作:

继承应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开始。被继承人的死亡可以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1.1自然死亡:即生理死亡。判断标准主要有呼吸停止说、心脏跳动停止说、脑死亡说等。司法实践中,以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为准。

1.2宣告死亡:它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离开其住所生死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公民依法宣告其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法定情形及期限:1)下落不明满4年;(公告期1年)(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公告期三个月)

提示:公告期满的次日零时推定为死亡日期。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申请人范围及顺序: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2. 遗产范围的确定

实务操作:

2.1 可作为遗产的范围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8)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和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章程未排除继承的股权;

9)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提示:继承人能否取得合伙企业合伙人资格:

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②有限合伙企业: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10)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1)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12)未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金

13)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14)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2.2 不能作为遗产的范围

(1) 与合同当事人的人身密切相关系的债权不能作为遗产

A. 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

B. 赠与合同中受赠人的权利。

(2) 与特定人身相关系的债务不能作为遗产

A. 出版、演出合同中作者、表演者完成创作和表演的义务;

B. 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以自己的工作亲自完成承揽标的的义务。

(3) 死亡补助金或赔偿金;

(4) 丧葬费和抚恤金;

(5) 被继承人非法所得;

(6) 困难生活补助;

(7) 承包经营的财产(收益是遗产);

(8) 遗体。

2.3 确定遗产范围时应注意的问题

(1) 遗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

(2) 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的区分;

(3) 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和整个家庭所欠的共同债务的区分。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
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
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3. 继承的形式

3.1 法定继承

  3.1.1 遗产继承的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提示:

   1)登报声明脱离关系,仍有法定继承权;

   2)“二奶”没有继承权;

   3)复婚未登记,没有继承权;

   4)离婚判决未生效,配偶有继承权;

   5)丈死妻再嫁,可继承遗产。(遗嘱附不可再嫁条件无效)

3.1.2 法定继承中遗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1)均等分割原则;

2)适当照顾原则,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3)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继承人协商原则,即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分割遗产的时间、方法和份额;

5)充分发挥遗产效用原则,即遗产分割时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易分割的遗产,可以折价补偿或共有的方式处理。

3.2 遗嘱继承

3.2.1  遗嘱的形式及有效要件

 必备要件:①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65岁以上做精神鉴定);②意思表示真实;③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④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

(1) 公证遗嘱:

要件: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2) 自书遗嘱;

要件:内容和签字均为自行书写。

(3) 代书遗嘱;

要件: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

(4) 口头遗嘱;

要件:①存在危急情况;②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

(5) 录音遗嘱;

要件: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

注:遗嘱人可以任意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遗赠抚养协议优于、先于遗嘱。

3.2.2  常见遗嘱无效的情形

(1) 有效遗赠抚养协议导致的失效;

(2) 未满足有效要件导致的无效;

(3) 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导致的失效;

(4) 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导致的失效;

(5) 放弃或丧失继承权导致的失效;

(6) 清偿债务导致的失效;

(7) 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导致的失效;

 注: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3.2.3 遗嘱可以附有义务,继承人应当履行所附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注意事项:①所附条件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例如:不得再婚;②主动申请才可取消接受遗产的权利;③不履行义务的条件苛刻且不好取证;④其是否履行义务的时点为遗嘱生效前的行为。

3.3 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三、 财富传承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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